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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是什么意思啊
监察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监察法实质是留置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所针对的措施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反腐败、思留施惩治职务犯罪的置措特殊性。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意思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解释设区的留置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措施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思留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采用的惯用措施,是与调查人员人身自由相关的严厉措施,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有涉嫌贪污贿赂、失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回答者、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士等。被调查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存在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一、留置措施注意事项
审问人的拘留时间从带入公安机关开始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并要留下审问记录。对批准继续审问,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地。不批准继续审问的人应立即释放被检人。通过持续审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检者,如果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患者强制措施,应在全额规定期间做出决定。
二、法律规定
《监察法》第43条监察机关采取吸引措施,应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立地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申办措施时,应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审计机关采取申办措施时,应向国家审计委员会申报。能执行申办措施往往符合相关情况。如果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觉得不公平,自己没有犯罪自然也会解除。(乔治伯纳德肖,)可以采取吸引措施的情况和具体要求,想详细了解和支持的人可以在网上咨询华律网律师。
监察机关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和休息,并提供医疗服务。审问应合理安排审问时间和时间,审讯记录应由被审问者阅读后签名。申办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申办措施的监察机关可以延长一次上级监察机关的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纪检委留置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纪检委留置是指该人已在违纪违法上的证据被纪律或多或小的掌握,事件的大小、严重程度就得等待纪委进一步的查实后才能有所明白。国家规定检察委员会对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日常进行监督,或者察举违法人员。在新的监察法草案中,提出了留置措施。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干部保护性留置是什么意思
保护性留置一般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调查期间,为防止涉案当事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而采取的措施。
对干部采取了留置措施的意思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
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期限问题,有的同志反映时间不够,希望延长。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办案需要考虑,而要从政治上认识。时间过长,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担心,安全风险责任也加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留置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区别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拓展资料: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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